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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中国特色法治,构筑中国特色学术、理论和话语体系——

中国法学要回答的重大课题

郝铁川2020年02月03日09:14来源:

原标题:中国法学要回答的重大课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丰富实践,使得当下中国法学面临一个重大课题,即: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学术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这方面最重要的事情是理清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中的“中国特色”内容,然后在此基础上加以理论和学术总结。

中国与西方法学理论的历史和逻辑起点不同

中国法学理论的历史和逻辑起点是“以人民为中心”或曰“人民本位”,而西方法学理论则是“个人本位”或曰“个人主义”。

中国“以人民为中心”或“人民本位”的法学理论,是一种在以人民整体、长远利益为根本依归基础上,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叁者利益的法学理论。2016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打赢脱贫攻坚战,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稳步迈进。这表明“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强调的是人民的整体利益、平等地位。之所以是以人民整体、长远利益为根本依归,是因为我国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叁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等;之所以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成分多样化、分配方式多样化、生活方式多样化,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西方法学理论的历史和逻辑起点是个人本位或个人主义,它难免个人利益凌驾于集体、国家利益之上,以及以形式平等掩盖实质不平等等弊端。它根源于西方的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根源于多党竞争、切割选民整体利益诉求而导致碎片化的民主选举等。

中国在公法学领域创造了许多中国特色的内容

公法学领域中的中国独创,在宪法领域最多:一是中国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居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二是中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而西方则回避国家的阶级性。叁是中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而且不搞两院制,而西方实行分权制衡制度。四是中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将长期存在。这是西方所没有的。五是中国宪法序言规定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这是西方所没有的。六是中国宪法规定了在单一制国家结构的基础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统一与自治有机结合,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有机结合,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实行“一国两制”,以此促进祖国统一。这些都是中国的独创。七是中国宪法规定了建立和巩固爱国统一战线的国策。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完善照顾同盟者利益政策,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这是中国独创的。八是中国宪法规定了居委会和村委会的自治权利,实践中建立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共建、共治和共享,这是中国独创的。九是中国宪法建立了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制度,党的军委和国家军委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这是中国独创的。十是中国宪法规定了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实践中把依规治党和依法执政相结合,以从严治党促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些都体现了中国法治的特色。十一是中国宪法规定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体现了中国市场经济的特色。十二是中国宪法规定了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与西方不同的。十叁是中国宪法规定了坚持独立自主和对外开放相统一,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外交政策。这是西方宪法所没有的。十四是中国宪法规定了监察制度,各级监察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这是西方所没有的。

除宪法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明确规定了“党管干部”原则,建立了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相结合等一套选贤任能制度,体现了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刑法领域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既限制了死刑实际执行的范围,又促进了对被执行人的改造;对犯罪较轻的犯罪分子判处管制,实行社区矫正,有利于对其改造。行政法领域中的对于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罪犯劳动改造制度等,都是中国的独创。刑诉法领域中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等,都具有中国特色。民诉法领域中的诉调结合制度,是中国传统和谐理念的创造性转化。

中国民商法领域创造了许多中国特色的内容

民法体例单独制定了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法;《民法总则》中规定侵害包括英雄烈士在内的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将以信赖保护、友善和睦为主要内容的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协调人与人关系的基本原则;将家庭成员或家庭参与商事活动的重要形式——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认可为民事主体的重要类型;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将赔礼道歉规定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之一种。

商法领域中,中国创设了兼容公有主体和私有主体的商事主体制度,兼具公有属性和私有属性的商事财产制度,兼顾传统(如典当)与现代经济活动并行的商事行为制度,公司法中对于设立党组织的规定,等等。

总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引下,党领导人民在法治建设领域对许多传统文化进行了现代性转化,对国外一切有益文明成果进行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本土转化,对人民群众在实践中的创造发明进行了提炼转化。这一切为我们提供了鲜活的实践题材。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历史,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学问。我们一定要珍惜时代给予的难得机遇,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提炼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学术体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我们的中国智慧和中国创造。

(作者为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责编:孙爽、艾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