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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法理学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同频共振

公丕祥2020年03月09日09:17来源:

核心阅读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具有重大影响。法理学研究应及时反映和解读时代提出的重大法律问题。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找准与党和国家制度建设紧密结合的法理学研究方向,才能更好推动中国法理学创新发展。

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要坚持从我国国家治理与法治建设的实际出发,聚焦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法理问题,深入阐述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基本法理逻辑。

马克思指出,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是它表现自己精神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法理学研究只有密切关注时代的重大问题,才能不断创新发展。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总结70年来我国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构筑中国制度建设理论的学术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为坚定制度自信提供理论支撑。”这一重要论述对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提出了新要求、指明了前进方向。

把握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的使命任务

法理学以法的现象和运动的普遍规律与一般理论为研究对象。这决定了法理学不能成为游离于现实世界的主观臆想,必须立足生动的社会现实,反映并解读时代提出的重大法律问题。体现时代精神,是永葆法理学学术生命力的关键。

当代中国正经历着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具有重大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是在长期革命、建设、改革的艰辛探索中形成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制度体系。当代中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现代化进程所折射的是整个中国社会大变革大发展的历史潮流,所要确立的是同人类制度文明进程相协调而又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

因此,中国法理学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就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认识和把握当代中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现代化的本质属性、战略目标、功能特征、结构体系、运行机理、价值取向、动力机制、实现路径、模式选择、发展方向等问题。自觉思考和回应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所提出的这些严肃的法理问题,是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的历史使命。

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对于国家与法的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为指导

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以其鲜明的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与法律观,构建了理解国家与法的现象运动规律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变革,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中国化取得了丰硕成果,表现为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进程中对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形成一系列与时俱进的重要理论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对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当代中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现代化进入新时代。习近平同志着眼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科学论述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内在机理、主体力量、工作布局、重点任务和条件保障,系统阐述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如何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一系列根本问题。这些重要论述是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的根本遵循。

习近平同志深刻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把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同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各方面体制机制等具体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国家层面民主制度同基层民主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符合我国国情,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是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我们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指导法理学发展,加强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研究,回答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产生的一系列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努力揭示当代中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现代化的客观规律。

推动法理学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创新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理学研究在理念更新、范式转换、空间拓展、原理阐释、方法创新、体系重构等方面日益焕发出蓬勃的学术生机和活力。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只有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找准与党和国家制度建设紧密结合的法理学研究方向,才能更好推动中国法理学创新发展。

在法理学体系中,本体论具有核心地位。它所探究的是一定的国家与法的现象赖以存在的根基。对此,许多思想家力图通过复杂的法学思维,为自己的法理学体系寻求本体论意义上的理论根据。当代中国法理学本体论的深厚根基,就在于对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经济社会条件进行深入探究,把握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由此确立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历史和逻辑基石。

从法理学价值论来看,对国家与法的现象进行价值分析,是指一定社会主体对一定国家与法的现象的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这种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反映了社会主体的价值判断,反映了社会主体的法治观念。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求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彰显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也需要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因此,中国法理学价值论的时代含义,就是在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作为推进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现代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从法理学功能论来看,法理学研究基于对国家与法的现象的认识,对法律能否满足社会生活需要等问题进行功能分析,涉及功能性质、功能取向、功能类型、功能状态、功能评价等诸多发展层面的问题。当代中国社会发展对制度与法治的需求日益丰富多元。当代中国法理学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不仅要深入探讨国家制度、法律制度与发展之间的关系,而且要深刻把握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现代化在保障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中的作用,充分展示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对实现更加平衡更加充分的高质量发展的意义,着力分析解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问题,走出一条体现中国特色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现代化道路。

不断深化和拓展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

建立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理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艰巨任务,已经摆在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者面前。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应坚持从我国国家治理与法治建设的实际出发,聚焦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法理问题,深入阐述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基本法理逻辑,推动研究不断深化和拓展。

研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植根于中华民族5000多年文明史所积淀的深厚历史文化传统。在绵延不断的中华文明发展进程中,中华民族创造了独特的、博大精深的国家制度文化与法律文化,形成了对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丰富思想,如大同、大一统、德治、民本等。我们可以从研究古代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的成败得失中提炼和概括我国古代国家治理与法律发展的智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总结新中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一套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制度体系。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应系统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党领导人民推进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所走过的道路,深入分析各个历史时期国家治理面临的突出问题、选择的治理方略及其实际效果,认真总结其中的宝贵经验。

着眼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把握法理学创新发展的主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应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战略引领,树立强烈的问题意识,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适应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新要求,深入探讨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现代化所蕴涵的法理命题,促进当代中国法理学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丰富发展,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法理支撑。

(作者为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

《 人民日报 》( 2020年03月09日 09 版)

(责编:孙爽、艾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