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
在物理时空消解、主权边界模糊、国家-社会混同和具有生物-数字双重属性的时代背景下,权利保护境遇不佳,人权领域自然也难免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各种威胁。
隐私权保护面临的时代困境个人隐私权既是一项基本的私法权利,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自20世纪初开始,从“对隐私权的侵犯已经不需要物理的、强制性侵入”,到“隐私的合理期待”(公共暴露),隐私权保障逐渐由住宅扩展到公共场所、从强调“场所”转向关注“人”。而如今,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各个领域都在加速数字化进程,人们的衣食住行和生活习惯也越来越多地以数据化形态呈现于日常交往之中。其结果是,个人数据在大数据分析中的最终使用情况,已经远远超出个人的意图范围和认知能力,个人对自己产生的数据或信息缺少足够的控制力;同时,大数据技术也深度地“瓦解”了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二元构造,使得原有的公域与私域之分变得难以为继,“公共暴露”的情境就变得日益模糊。在这种状况下,公权力主体在政务服务中收集、处理、存储公民数据,各种技术公司、商业平台、服务运营商等同样无时无刻不在收集、分析、利用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即使它们对某些数据采用了匿名化处理,也会“因为科学家们正逐渐掌握了‘去匿名化’的技术,使隐藏在看似匿名数据背后的个人无所遁形”,这就给隐私权保护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双重张力。一方面,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自由、便利和舒适,随处可见的监控也让人获得了更多的安全;但同时,“9·11”事件后以美国《爱国者法案》为代表的反恐调查(秘密搜查)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日益严重,“棱镜门”事件的效应凸显,各国监控技术不断强化、范围不断扩大。另一方面,人们越来越多地认为,“收集和使用某些数据的行为本身可能就侵犯了人权,特别是隐私权和知情同意权”。
公众知情权与信息公开的现实难题
自20世纪中叶知情权被提出以来,它一直在实践中不断发展。“随着政府的转型及公众法制意识、信息利用能力的提升,自上而下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以及单纯公开加工处理后的信息已不能完全满足公众的信息权益保障,必然催生政府与公众之间围绕原始数据需求与利用的互动交流,即信息公开向数据开放的嬗变”。就是说,不仅是原有的预决算信息、财政信息、“叁公”经费等需要向社会公开,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能、管理公共事务过程中采集和存储的,与民生相关、社会急需、增值潜力显着的公共数据(诸如测绘数据、交通数据、气象数据等),也应在对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做出“脱敏”处理后向社会开放,使人们可以自由、便捷、无偿地访问、获取、分享和利用更多的原始数据,从而鼓励数据自由流动、应用创新和价值释放,推动政府职能转型和智慧政务升级,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和智慧社会建设。但是,从政府信息公开到数据开放,无疑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并不是仅由政府单独来完成的,还涉及作为各类数据库的实际建设者和维护者的公共服务型企事业单位,也涉及广大的社会用户;不仅涉及各种数据信息政策和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也与公民参与、社会互动和共建共享的各种运作机制密切相关,包括消除数据孤岛、数据鸿沟等公平分享信息红利的战略安排,等等。由此可见,它一方面造成了公共信息知情权的放量延展,另一方面数据权将成为“下一个公民应有且必需的权力”。这必然会给公共参与、自由表达、民主监督等公民权利的实现和保障造成一定的现实困境,也会带来重大的机遇和挑战。
数据掌控不对称引发的深层颠覆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和信息变成了基本的生产要素、新兴的财富源泉甚至重要的控制力量。然而,“所有的数据都由我们自身产生,但所有权却并不归属于我们”。于是,数据和信息的控制问题便日益凸显。一是普通民众每天都在生产数据但却难以拥有和利用这些数据,并不确切知道被收集了哪些数据以及这些数据是如何处理的。二是过度的大数据应用和算法主导决策,会导致人的主体地位被削弱,人的尊严和价值也会发生流失。叁是出现了一方面权利被扩大,另一方面权利被削弱的赋权与失权悖论现象,人们越来越多地分享着技术进步所带来的便捷舒适的智慧化生活,“个体会觉得被技术变革授予了更多权利,因为他们获取资讯、进行沟通、组织活动变得更容易,从而丰富了其参与公民生活的途径和方法。但同时,个人、公民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当地社区越来越深刻地感受到被投票、选举等传统的决策程序排除在外,失去了有效参与能力,其影响力和发言权被支配机构忽视,在国家和本地治理中的权利日渐弱化”。这些问题又彼此影响、不断加剧,就形成了公众与数据掌控者之间的严重不对称:一面是越来越透明的个人,普通公众各种信息被收集和了解的情况甚至超过了本人;一面则是越来越幽暗的数据掌控者,普通公众基本无从知道自己在多大程度上、多少数量的个人数据和信息已被他人掌控。
针对以上问题,需要在公共政策中注入“数字人权”价值,强化“数字人权”的权益平衡,确立公法与私法的双重保护机制,注重场景化的人权保护,促进空间上的国际合作,进而促进数字时代的人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