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位:山东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人能否凭其道德性的存在确立或实现善本身的真理意义,即实现至善的统治,这是康德宗教哲学需要解决的基础问题。从概念上讲,道德上的善得到论证之后,善本身的意义(即至善的现实性)需要植根于道德上的善,因而从道德上的最高的善到完满的善(至善)遵从的是逻辑必然性。而从人的生存处境看,我们能够知道的是,至善是道德上的善与生存上的幸福的一致。但是,无论从人的感性存在方式看,还是从人的理性存在方式出发,两者在本质上都是不同的,即凭人自身的能力,至善是不可能实现的。其原因既可以表达为概念与现实的分裂,也可以表达为人的感性存在方式与理性存在方式的分裂。这是康德批判哲学时期在概念上设定上帝是最高的道德或理性存在者的根源:上帝是最高的道德存在者,更是自然的创造者和终极原因。如果德福一致是可能的,只能来自上帝的计划或旨意。但与传统基督教神学一开始就在信仰中视上帝为一切的起点和终点相比,康德的启蒙哲学则是从人的道德性存在出发的,即把道德视为人类生活和反思上帝之存在意义的基本起点。
一方面,尽管人是道德性的存在者,但至善的实现却在人的能力范围之外;另一方面,尽管上帝只能是信仰的对象,但至善只有在上帝这里才是可能的,因而实现它的主权在上帝。由此,人自身的道德存在和作为信仰对象的上帝,谁为出发点的原则之争就转变为人和上帝的主权之争。康德的解决方案是:人只有尽心尽力地尽自己的义务,才能配得至善主权者的帮助。但无论如何,只要保留上帝在至善问题上的主权,恩典、启示、奥秘和信仰等因素,就不能从理性思考中排除。既不能从理性思考中排除它们,又不能在现实的生存中将其作为认识对象,甚至在实践上运用它们都是极其危险的,剩下的唯有在自己最高的主观性中检验自己,这便是作为康德宗教哲学落脚点的良知的意义。
根据康德对良知的基本体察:一方面,它是一种自身就是义务的意识;另一方面,这种意识总是以否定的方式显现,即切勿不义。换言之,作为义务意识的良知总是以否定或对自己的行为说“不”的方式显示自身。因此,良知并非一种给出客观法则的义务意识;相反,其意义只在于主观性。如果说道德意念(它最深刻地检验着行为是否有道德性)已经是一种相对于普通意念的更高的主观性意念,那么良知则是相对于道德以及人的生存本身的最高的主观性,即作为法庭来审判自身一切行为的最高的主观性,它对一切已经作出的行为(包括道德行为)都有着“说不”的权力。在这种最高的主观性背后,能够作为审判者的只能是以某种方式呈现出来的作为终极理性的上帝。
作为最高主观性的良知,最深刻地检验着康德的思想体系。在纯粹道德方面,良知作为检验个体行为是否出于道德的手段倒无甚问题。因为道德义务能够在人的心中以某种方式激起反响。这说明尽管人们有时做不到出于纯粹的、无条件法则的事情,但“激起反响”本身意味着道德法则的存在是一种理性事实,因而有一种主观的良知检验既是现实的,也是出乎概念的。但在至善的现实性问题上,亚伯拉罕杀子如何能够简单地斥之为反良知呢?康德的用词本身也证明,这其中体现出“超乎道德的一种感受”,即基督教传统中的信。而把宗教上的信与道德的良知相比较正是齐克果思想的起点。在认识问题上,齐克果接受了康德对于人与上帝在认识上的绝对界限的体察。但在这种绝对界限中,人如何还能够经验上帝呢?一方面,人绝无可能通过理性认识或者规定上帝;另一方面,即使在实践领域保留了上帝与人发生关系的渠道(恩典、启示等),但一旦把这些渠道一般化,那么上帝也就根本性地不在这些渠道中呈现,或者说能够呈现出来的上帝只是理性的工具而已。此时,人与上帝的绝对界限就被抹去了。康德对此有明确的自觉,因而也认为自己讨论的只是“理性界限内的宗教或上帝问题”。但无论如何,在作为人的最高主观性的良知中,能够说“不”的依据却是一位绝对者,这位绝对者无论是作为大写的理性还是作为上帝,都是必需的;否则,源于虚无的“不”又如何能够“确证”自身?
正是在康德迟疑不决的地方——一方面他想要通过理性反思上帝的存在,但另一方面,理性反思中的上帝已不仅仅是理性反思的对象——齐克果指出作为启蒙哲学之最高主观性的良知背后依然是对上帝的“信仰”,并且只有通过信仰,人才能与上帝建立关系,否则上帝只是理性的附庸而已;与之相应,康德宗教哲学体系最基本的根本恶就被设定为罪。经历康德哲学的批判之后,齐克果重新拾起来的基督教神学摆脱了以往各种教条的限制,从而只在人与上帝的绝对界限中领会自己和上帝的存在。于是,康德之后,在基督教世界中,“信”作为一种与启蒙时代之最高主观性的良知相对的绝对主观性重新确定下来,其原理是:信仰与罪之间深刻的生存辩证法,即因为人与上帝之间的绝对界限,一方面,人只是一种有限性或罪性的存在;另一方面,人却在信仰中被上帝建立起来。整个尘世生存及其整体的意义都是在罪与信、人与上帝之间开启。这是理解启蒙时代之后基督教神学的关键点。
在康德所树立起来的人与至善或作为主权者的上帝的绝对界限中,齐克果走的是信仰这一绝对主观性道路,从而把基督教神学与现代思想联结起来。黑格尔走的则是另一条道路,即思辨的辩证法。与齐克果不同,黑格尔并不在主观性中思考善,而是把善视为行为的客观结果,历史的意义随之转变为善的实在性,由此在思想中形成了对于善的历史的考察。如果抛开主观性,那由主观的自我确信所造就的现实本身就是善,就是善的历史。于是,对黑格尔而言,从主观的道德到客观的伦理世界是自然而然的。人类生存的意义便是不断地在善的实在性中调整其主观的确信。经验也便构成了善的实在性(已建构起来的事物本身)与善本身(存在)不断自身彰显之间的辩证关系:经验本身以某种差异性的方式包含着善自身的存在。但需要提醒的是,善的形而上学体系是在善的绝对性(即上帝在世界中的“彰显形式”)中确立的,它并非在“信”中确立起来的上帝那样的绝对者本身。在这里,如果从“信”的眼光看,依然存在绝对界限问题:生命活动的意义在于不断地把来自善或上帝的东西“据为己有”而使其有真理性,但上帝永远在生存据为己有的善之外。于人的生存和思想而言,善的实在性有绝对意义,但这种绝对意义只能是理性的,不能是信仰的。
总之,康德思想在宗教上所达到的极限是这样的:由于经验到人之存在的根本局限,道德法则作为理性事实是推论的结果,在现实的生存中,如何使得法则具有实在意义是个大问题。无论在自身的道德进步或完善上,还是在终极至善的实现上,康德都接受了基督教的一些内容,前者是对耶稣的信仰,后者是对上帝主权的承认。因而对康德而言,恩典、启示、奥秘等尽管不可认识,却也是必需的。也因如此,在后续的思想史上,善的主观性和终极实在性问题,作为最高主观确定性的良知的局限及其与信仰的绝对主观性的关系问题,开始成为康德宗教哲学中需要消化的核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