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法学院周子良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国初期山西村治中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为:11叠贵齿017),最终成果为同名专着。课题组成员有:陈晋胜、汪渊智、完珉、董映霞、李芳、乔冠文。
一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民国初期,社会动荡,军阀混战,民不聊生。山西却因实行村治而成为全国的“模范省”,被誉为乱世中的“世外桃源”,因此,山西村治在当时就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除了王鸿一、茹春浦、米迪刚、吕振羽、颜兰亭、张东铭等学者研究山西村治之外,1929年,梁漱溟先生还亲自赴山西考察村治。直到今天,人们对山西村治的兴趣仍然没有减弱。
(一)研究目的
山西村治到底是如何进行的,是什么样的实践对民国初期的中国农村产生了重大影响?是什么样的成绩引起了中外学者们的兴趣?对这些问题的进一步思考促成了对该项目的探讨。不过,该项目不是从政治史、思想史、军事史等视角,而是从法律史的角度进行研究。通过研究以下问题达到该项目的研究目的。山西村治中的“村”是如何根据法律变成一个“活体”?其中的村治机关是如何依照法律进行组织和运行的?村治机关组织和运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村治机关所依据的法律是什么样态?除村治机关外,对村民是如何进行法律教育的?山西村治中的法律继承或借鉴了中国或西方的哪些法律传统?山西村治法律实践的经验与教训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构成了该成果的主干。
(二)研究意义
在实行村治期间,除国家的基本法外,山西地方政府还制定、实施了大量的地方性法令。这些法律曾起过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到目前为止,很少有学者对这些法律进行专门、系统的研究。所以,该成果力图对民国初期山西村治中法律的种类、内容、作用以及法律与“民主”“自治”等之间的关系作较为系统的研究。这对于丰富当代农村自治理念、完善村民自治理论、繁荣宪政史学基本理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农村问题一直是中国的一个重大问题,中国的现代化最终取决于农村的现代化。解决农村治理中的现实问题离不开对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吸取。通过对民国初期山西村治中法律问题的研究,总结出山西村治的法制特色,分析出民国初期山西村治中法律实施的积极之处,这对完善当代的村民自治制度,指导村民自治中的法律活动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 成果的主要内容和重要观点
(一)主要内容
该成果除绪论和结论外,主体部分共分七章。
第一章民国初期山西村治中的立法活动。主要讨论了立法活动的阶段与内容,村治法令的表现形式,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主要对民国初期山西村治中的立法活动进行了研究。梳理出山西村治中的法令体系。这一法令体系包括法规、令文、办法、告谕、公函、表式和习惯法,并对这些法令的表现形式进行了解读。
第二章民国初期山西村治中村民会议的法律运行。村民会议是村中最高的权力机关,该成果对村民会议的设立、职权以及村民会议的召开程序,实践效果进行了论述,从中可以看出村民会议在当时所起的作用。
第三章 民国初期山西村治中村公所的法律运行与监督。村公所行使行政职能。该成果从村公所的性质、设立、职权及运行效果四个方面研究其在当时所起的作用。保卫团是村中的保卫治安机关。村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能,在研究村监察委员会时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即村监察委员会的性质、设立、职权以及实践及其效果进行了分析。
第四章民国初期山西村治中的息讼会与纠纷解决。主要研究息讼会的性质、设立、人员构成、职权、解决纠纷的程序、解决纠纷的实践与效果、解决纠纷效果的成因。其中解决纠纷的程序包括启动程序、准备程序、公断程序、登记程序。
第五章民国初期山西村治中村民的法律教育。主要讨论了村民法律教育的目的以及村民法律教育的基础、主要内容、方式等。山西村治中对村民进行法律教育的目的在于提高民众的民主、自治、守法的意识。为了能进行有效的法律教育,省署通过普及义务教育,识字,简化公文、公告和教材内容等,对文化知识进行普及,为法律教育奠定基础。对村民进行法律教育的内容涉及家庭法、不动产法、刑法、违警罚法、行政处分及行政诉讼、国际法、诉讼与息讼、诉讼程序(诉讼选择、诉讼流程、纠错程序、诉讼费用)以及培育法律意识等。进行法律教育的方法比较简单可行,如发布告示(布告)、颁发“须知”、颁行与讲解普及法律教育的法规、村长的宣传、编发《诉讼程序浅释》等。这为村民培养法律意识,自觉用法、守法起到不小的作用。
第六章民国初期山西村治中的中西法律传统。主要研究了山西当局是如何继承中国的传统和借鉴西方的法律传统。其中继承中国的传统主要包括重视传统道德、强调情治的重要性、谋求息讼、肯定习惯的价值、追求公道、注重义务六个方面。而对西方的借鉴主要是引入西方的一些先进理念如民主、自治、法治等。
处于民国初期的特定年代,无论是村民的用法、守法,还是当局的法律实践,都无法回避中西的法律传统。特别是山西村治的组织者和主导者阎锡山和山西省署,不仅不能回避,而且必须解决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时,他们并没有完全肯定或否定这两种传统,而是一方面继承中国的法律传统,另一方面又借鉴西方的法律传统。中国的传统道德、情治、息讼、习惯、公道、义务本位等内容均被他们所继承。同时,也借鉴了西方的民主、自治、法治与人权等内容。不过,他们在继承和借鉴时,立足于中国的现实,对两种传统进行了转化,甚至将两者结合起来,比如,提出了“主张公道为法治国家之真精神”观点,而对息讼会,则规定必须以公道为宗旨,以自由为原则。这在如今仍然有大的启迪作用。
第七章民国初期山西村治中法律实践的经验与教训。村治的经验包括建构了较为完善的法令体系、以法保障“民治”与“自治”、加强对村治活动的监督、对中西法律传统的扬弃。而其不足之处在于政局动荡,村治进行无基本的环境保障;官方管控过强,村民主导的立法少;山西村治的本质在于通过“自治”实现军阀的统治。在面对中西法律传统时,山西当局没有全盘否定或接受中国或西方的法律传统,而是立足于中国的传统和现实,在解决现实问题和顺从社会发展趋势的前提下,继承中国的法律传统,借鉴西方的法律传统。在继承和借鉴的关系上,以中国的法律传统为主,以借鉴西方的法律传统为辅;而对中国的法律传统也不是完全的肯定,而是有限度地加以继承;无论是继承中国的传统,还是借鉴西方的法律传统,都不是完全接受,而是根据实际需要加以改造。山西村治的进行,包括法律的实践,受官府的控制太多。名义上的“村治”,实际上变成了“官治”;名义上是为了百姓,实质上是为了军阀的统治。
成果在分析和评价山西村治时强调,不仅要认识历史的阶段性,更要重视社会的现实性。历史、现在与未来的关联性永远是我们研究问题、评价事物所必须具有的视角和素养。20世纪初,发生在山西的那场由山西省政府主导,以村为根本而进行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与农村治理的改革和建设运动,虽已成为历史,但是历史并非是毫无意义的过去,在当今新农村的建设中,依然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在该成果的参考文献之后,整理了村治过程中的重大法律实践活动以及在村治法律实践中起过重要作用的法令法规。
(二)重要观点
第一,山西村治中的法令体系包括法规、令文、办法、告谕、公函、表式和习惯法等。在这套法令体系中,法规的位阶最高,令文和公函的数量较多。
第二,山西村治中的村治机关在法律实践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第叁,山西村治中的法律教育内容比较丰富,方法比较简单可行。对村民进行法律教育,需要以一般的知识和文化为基础。
第四,在分析和评价山西村治时,不仅要认识历史的阶段性,更要重视社会的现实性。历史、现在与未来的关联性永远是我们研究问题、评价事物所必须具有的视角和素养。
三 成果的价值
(一)学术价值
其一,该成果是第一次从法律的角度专门研究民国初期山西村治的国家课题。学者们以前只是对山西村治中的某一问题进行研究,而从法律的角度讨论山西村治的成果并不多见。
其二,第一次对民国初期山西村治中的法令和法令体系进行了研究。
其叁,对民国初期山西村治中的村治机关———村民会议、村公所、保卫团、息讼会以及村监察委员会的设立、职权、运行与实践的法律实践与效果进行了研究。
其四,对民国初期山西村治中村民的法律教育进行了研究。
其五,对山西村治中的中西法律传统进行了研究,这一问题其他学者很少给予关注。
(二)应用价值
该成果将为以后研究山西村治以及农村问题的学者提供历史依据。中国正在进行法治国家的建设,农村城镇化的步伐在不断加快,但是,无论城镇化如何发展,中国的农村必然还有农民,“叁农”问题还将存在。因此,民国初期山西村治运动,以及村治中的法律实践中所显示出的经验和教训,对现代新农村的建设仍然具有参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