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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岳麓秦简中的秦法与秦吏

王勇2023年12月04日15:01来源:

原标题:岳麓秦简中的秦法与秦吏

作者:王勇,系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教授  

贾谊在《过秦论》中说:秦统一天下后,“繁刑严诛,吏治深刻”,使得“天下苦之”,于是陈胜振臂一呼而天下响应。“天下苦秦”是秦末战乱中流行的反秦口号,所谓“苦秦”,既是苦秦法,也是苦秦吏。《史记·高祖本纪》载刘邦谓秦父老豪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同书《秦始皇本纪》载“山东郡县少年苦秦吏,皆杀其守尉令丞反,以应陈涉”。《史记》所记主要是国家大事,只是给人以秦法、秦吏苦民的印象,对此更清晰的认识则需来自出土秦简牍。湖南大学岳麓书院藏秦简中有丰富的法律文献,包括《为狱等状四种》与秦律令,亦有官箴性质的《为吏治官及黔首》,是了解秦法和秦吏的可靠资源。

秦律令是在法家思想指导下制订出来的,法家提倡“事皆决于法”“以刑去刑”,故不免法网严密、轻罪重罚。但严刑终究针对的是违法行为,一定程度上也是预防法律被违法者所侵害。而与秦法苦民印象相冲突的是,岳麓秦简中有不少保障百姓利益的律令。比如禁止官吏欺压百姓,秦令规定新地官吏接受百姓钱财、酒肉和其他物品,在与百姓的买卖、借贷中故意压价,贷买百姓奴婢、畜产等超过叁个月仍不给钱,均“与盗同法”;经营公田的官吏破坏用水准则,凭借权势侵夺百姓的灌溉用水,要以“大犯令”论处。又比如爱惜民力,《徭律》规定不得因征发徭役而耽搁百姓农时;农忙时先征“富有贤人”,农闲时才征贫穷者;各县征发徭役,须先向执法、郡守报告发徭目的及用徒数量;不能擅自征发未成年人及因年老而免除徭役者服徭等,都体现出对征发徭役的审慎态度。这些体恤百姓的律令并非具文,里耶出土秦洞庭郡实用官文书即强调“急事不可留,乃兴徭”“田时也,不欲兴黔首”,并要求对有可用官有劳力却征发百姓,及征发百姓可减省却多征发的官吏进行惩处(里耶秦简9-2283)。至于理想的秦吏类型,也应待民亲和,并能积极为民谋利。《为吏治官及黔首》所列官吏“五过”的首条便是“视黔首倨傲”,官吏“五善”中则强调“喜为善行”。

秦法苦民既非秦立法者的意愿,秦吏苦民亦不符合秦统治者对官吏的期许,何以最后演变成天下苦秦的局面?岳麓秦简中亦提供了线索。秦代奉行法家“明主治吏不治民”的观念,对官吏的管理相当严苛,此举有助于达成官僚体系的高效而廉洁,却也可能让秦吏时刻承受高压。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暨过误失坐官案”中,江陵丞暨在短短五个月时间内受到八次追责,原因主要是行政违法,包括小犯令二项、大误一项、坐官与小误五项。暨被频繁追责固然与其个人不够谨慎有关,但也体现出秦法对官吏没有留出容错的空间。更能体现这一点的是“学为伪书案”,学冒充将军冯毋择的儿子骗取官府钱财,被胡阳县吏查破,但胡阳县吏不清楚冯毋择爵位已经是卿,在奏谳文书中仍称其五大夫。胡阳县吏文书有误,自然是过错。但古代资讯不发达,胡阳县吏不知晓朝廷大臣的爵位变化似可谅解;相对于查破骗取官府钱财的案件,只是白璧微瑕。然而处理此案的胡阳县吏仍因这一轻微的过错受到赀罚。

暨与胡阳县吏主观上没有违法意图,按照暨的说法是“不幸过误失,坐官弗得,非敢端犯法令,赴隧以成私也”。秦吏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中,有的还不是凭借主观努力就能完全避免。比如患病,岳麓秦简《迁吏令》规定官吏一年中因病不能任职超过叁个月就要免官,并且在病愈后,将与因过错而被免职、废官的官吏一样,派遣到新地为吏。因其他官吏过错而受罚的职务连坐,亦多少让官吏感到无奈,江陵丞暨即因其任命的江陵史丹受到牵连而被论罪。秦吏对本人的违法行为难以掌控,无疑会让其背负压力,更让秦吏倍感压力的可能是秦代在官吏考课中施行末位惩处的原则。岳麓秦简秦令规定,御史考课郡县的具狱情况,每十个郡县要“取殿”一个郡县,不足十个而超过六个亦要“取殿”一个,一旦评为殿等,郡县长吏、卒史、狱史都要被惩罚。考课必然有殿后者,也就不可避免有官吏受罚,秦代官场内卷势必相当严重。可以想见,高压下的秦吏在施政时很难有平和的心态,自己如履薄冰,为转嫁压力,对属下吏民的要求也会日趋苛刻,很容易就会演化为急政暴虐。

秦律令的细密翔实,也使秦吏在执法时缺乏柔润、变通的空间。秦统治者希望对所有事情都有统一的明确规定,律令的细密翔实程度给人以深刻印象。岳麓秦简中对于皇帝节使出行的令文,甚至分去程与返程,关内县与关外县,住宿地、饮食地与更驾地,详细规范各种情况下县内陪同官吏的级别及数量。诚如学者所言,“细密到以令文的形式来具体规范县级官吏的陪同人数,这大概也是后世法律文献中所罕见的条文了”。(陈松长:《新见秦代吏治律令探论》,《政法论坛》2020年第1期)律令缜密有利于防止官吏肆意妄为,但过于细密也就意味着僵化,执法时难以照顾法律令与民心人情、地方风俗的协调。配以因承受高压而“以亟疾苛察相高”的秦吏,其负面影响愈发突出。秦朝末年旧楚民反秦最为激烈,亦是源于秦律令与楚地观念、秩序差距甚大,旧楚民对秦法及秦吏的执法很难适应,以至到苦不堪忍的程度(陈苏镇:《〈春秋〉与“汉道”:两汉政治与政治文化研究》,中华书局2011年)。

“天下苦秦”不能说没有立法层面的因素,但更多还是来自执法层面。汉初萧何“攈摭秦法”制作汉律,定罪量刑对秦律的改动相当有限,同样带有轻罪重罚的性质,却未见汉法苦民的说法,主要就在于律令减省而汉吏执法普遍推崇宽平,“上顺公法,下顺人情”(《汉书·循吏列传》颜师古注),在彰显法律的权威时亦不失温情,汉初择吏更是多取“重厚长者”,从而减轻了法律的苛重色彩。

(责编:皮博、黄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