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石桃,系广州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构建贯通全流程、全要素的数字纪检监察体系”。二十届中央纪委叁次全会强调,“推动数字技术深度融入纪检监察各项业务,建设一体化工作平台”。当前,数字技术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将数字技术与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有机融合,深入推进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和能力建设,是值得认真思考和把握的重要问题。
1.深刻认识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和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
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和能力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从各个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强调要“把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动政府数字化、智能化运行,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数字纪检监察是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在纪检监察理念、体系、过程、实践等诸要素中的深度运用和充分融合,目的是通过强化数据驱动、应用安排、信息共享、标准统筹,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制度机制,以科技赋能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助力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近年来,大数据反腐成为信息技术赋能反腐创新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和未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基本趋向。例如,在2022年第叁届“中国廉洁创新奖”评选中,数字纪检监察创新案例获奖占比近一半。《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年)》统计表明,截至2022年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推动基层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已覆盖16个省份836个县(市、区),累计办结群众投诉68.7万件。
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和能力建设是提升监督治理效能的重要途径。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和能力建设对提升监督治理效能至关重要。首先,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和能力建设是加强党对监督体系统一领导的重要支撑。数字技术搭建网络平台,可以发挥党委(党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数字技术的系统架构辅助压实政治责任。数字技术可以打破壁垒、明晰责任,通过技术留痕进行闭环管理,实现党中央决策部署一贯到底。数字技术的智能算法还可以优化监督成效评估,使政治生态的分析更加精准,推动党对监督工作的领导更加科学。其次,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和能力建设是推动监督全面覆盖的有效路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监督全覆盖,数字纪检监察以特有的算法挖掘和数据资源整合,能够有效提升监督效率,减少监督成本,为实现监督全覆盖的科学性、有效性、公正性提供科学可行方案和途径。最后,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和能力建设是实现监督权威高效的内在需求。数字纪检监察可以实现数据联通,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调。通过构建监督模型,可以助力主动监督和精准监督,推动集成整合,增强监督治理整体效能,根据精准监督发现的问题线索,通过严厉惩治形成强大震慑,同时推动制度不断完善,加强廉政教育,有利于形成数字化监督治理的长效机制。
2.科学把握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基本内涵
数字纪检监察体系是由“技术”和“组织”相互型构和融合而成的有机整体。一方面是数字纪检监察数据信息体系,这是数字纪检监察体系的“技术”层面。数字纪检监察数据信息体系主要以纪检监察大数据资源中心和数字基础设施“新基座”为基础,包括数据感知层、数据认知层、数据决策层叁大层面。数据感知层的数据资源包括国家基础数据库、各部门掌握的行业专题数据以及互联网公开数据等。数据认知层是在纪检监察数据资源建库基础上,由数据资源体系进行特征实体抽取和关键特征表达,形成纪检监察大数据知识体系。数据决策层可通过构建业务模型和分析方法,针对某一特定事件和目标,在海量数据资源中快速获取与之相关的目标数据,并作出精准研判。另一方面是数字纪检监察组织体系,这是数字纪检监察体系的“组织”层面。组织是技术的执行者,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建设必须将数字技术整合到纪检监察组织体系的具体运行要素中。应以“互联网+监督”为基础,建立纵向一体化的数字化反腐体系。以纪检监察大数据资源为中心,建立横向一体化的数字化反腐架构。以一体推进党的纪检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为契机,推动建立监察机构内部专门数字化反腐技术保障机构。助力形成“扁平化”组织结构,通过跨部门的反腐信息共享与合作,使监督体系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非控制性。在各级政府、部门之间形成一种开放性的治理机制,实现监督治理的技术性协同。
能力提升是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建设的重要目标。加强数字纪检监察能力建设,就要以信息数据为核心,以信息数据聚合和增值引导,实现一体推进“叁不腐”能力提升。一是提升监督治理能力。主要体现为数字技术驱动纪检监察机构优化腐败治理的业务流程,提升腐败案件查办能力等专业性监督能力,包括数字监督检查能力、数字审查调查能力、数字为民服务能力、数字综合管理能力、数字辅助决策能力等。二是提升公众参与能力。主要体现为数字技术驱动公众参与监督的信息获取、空间拓展和平台打造,为权力的社会监督赋能,最终夯实监督治理的社会基础。叁是提升主体协同能力。主要体现为数字技术驱动不同监督主体之间、不同监督系统实现交互性高效协同合作,具体包括政府和公众参与的协同能力、政府和公司间的协同能力、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协同能力提升等方面。通过不同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一体发力,实现良性互动。
3.扎实推进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实践路径
加强对数字纪检监察建设的科学研究。近年来,各地涌现了大量的数字纪检监察创新探索和实践,相对于如火如荼的实践探索,对数字纪检监察的系统性研究还相对较少,加强数字纪检监察建设的科学研究非常迫切。从理论层面来讲,新时代中国反腐败的丰富实践和历史性成就需要理论解读和总结阐释。数字纪检监察实践创新问题关联很多重要命题,亟须进行系统的理论分析和理论建构。从实践层面来讲,数字纪检监察的关联预警模式、智能管理模式、评估测量模式都需要以扎实的科学研究为基础。以关联预警模式为例,在对腐败案件发生的规律进行分析时,哪些案件指标需要纳入其中?如何对数据的规律性进行阐释?在对领导干部个人廉政风险进行监督时,需构建怎样的指标体系?这些都需要深入研究。加强对数字纪检监察建设的科学研究,要将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和能力建设研究纳入纪检监察学科体系,探索建立纪检监察数字化发展评价指数,发布优秀应用案例和典型解决方案推荐目录;成立专门的数字纪检监察研究机构,科学编制研究规划,设立相应研究项目,投入专项研究资金,组织专门的研究队伍;加强联合研究和纪检监察研究基地建设,细化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和能力建设的需求管理和技术统筹,促进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
有效推进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建设。一是加强数字纪检监察数据信息体系建设。提升数据信息采集水平。编制统一的纪检监察数据资源目录,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协调管理制度机制,明确数据采集的标准、分类规则和采集规范。有序归集纪检监察业务数据,按需共享政务数据资源,依法依规引入互联网数据。提升数据信息传递水平。健全纪检监察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形成跨地域、跨网络、跨业务的大数据资源池,支持数据资源集中、高效、安全交换。加强纪检监察大数据开放平台的打造,方便不同监察主体、社会组织、公民个体对监察信息的查询、调阅和使用。提升数据信息分析水平。通过数据发现更多被忽略的细节、更多信息碎片并进行自动整合,以降低监察主体分析、甄别信息的时间和管理成本。二是加强数字纪检监察组织体系建设。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垂直指挥和横向联络的统筹领导和互联互通,通过数字技术驱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发挥数字化监督在数字社会的引领作用。完善组织协同机制。加强大数据监督应用,完善监督类信息系统,做好数据的贯通应用。完善组织问责机制。从大数据监督角度出发,构建具有明晰问责主体和问责标准的数字问责机制,守牢安全保密底线。加强大数据安全保障,确保数据安全可信、严格授权、有效监管,强化个人隐私保护。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实施安全动态评估检查。对数字空间的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实施精准及时的规范、问责和惩戒。
有效推进数字纪检监察能力建设。一是优化监督治理能力。鼓励纪检监察数字技术的应用创新,可借助智慧城市、数字政府建设成果,运用新技术推动基层监督理念、思路、方法和模式创新。发挥数据资源价值,充分挖掘监督数据“富矿”,利用政务信息资源,为基层监督提供数据支撑。将监督工作数字化模型化,分享大数据分析“技战法”,打造监督知识库。推进科技装备研发配备,研发应用一批符合纪检监察业务特点、软硬件一体、安全保密的装备,提升监督治理工作数字化智能化能力。二是优化社会参与能力。实施监督内容清单化,建成覆盖全国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加强问题线索流转轨迹的智能化应用,提升投诉办理质效。支持监督服务精细化,完善基层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信息平台,采取多样化建设模式,整合分散小系统,对接规模较大的省级平台。推进廉洁教育数字化,推动网络舆情监测实时性、智能化分析、可视化呈现。叁是优化协同治理能力。可筹备编制纪检监察数字化规划,加强统一谋划、系统集成,建立直通基层的监督数字化系统。加强平台建设管理,贯通监督资源,兼容同类信息系统,加强各部门的相互衔接、协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