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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莹:道家的刑德之治略论

徐莹2024年04月22日09:03来源:

原标题:道家的刑德之治略论

作者:徐莹,系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史学月刊》编辑部编审

【读史札记】

春秋战国时期,旧的社会秩序被打破,新的社会秩序尚未建立起来。新旧交替的时代变革,激发出一批对于刑德治国的经典理论。面对急剧动荡的社会现实,诸子中素以“形上”着称的道家,也提出自己的刑德治国学说:一种依托于天道的、超越了儒法对立的刑德并用思想。这种由天道推衍出的刑德并用思想,在黄老道家的代表性文献——黄老帛书中,有详细的阐发和论述。

“黄老帛书”指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老子》乙本卷前的四篇古佚书:《经法》《十六经》《称》《道原》,学界习称其为《黄帝四经》。《史记·论六家要旨》中“以虚无为本,以因循为用”的“道家”,多是就黄老道家而言。“黄老”之“黄”指黄帝;“老”指老子。这一派道家基于黄帝传说和老子思想,因应变法图强的时代要求,兼容百家之学,阐发了一种援法入道、道法结合的治国方略。故帛书开篇即云:“道生法。”(《经法·道法》)

沿着老子“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思想脉络,帛书的“道生法”一方面将老子的最高本体之道落实在现实政治层面,无名无形、玄远莫测的道具象为人类社会的各种法令制度;另一方面,也将人类社会的法令制度上升到宇宙论的高度,拥有了道这一至高无上的终极依据。因此,作为法的具体内容,刑德在帛书中也具有天道和人事的双重内涵。

在《十六经》的《观》篇中,黄帝从天地万物的创生谈起,引申出治国理政应遵循的准则:“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这里的“春夏为德,秋冬为刑”,首先是指天道的作用和运动规律。春夏时节,天地间日渐一日的和煦温暖令万物萌生滋长,这种自然对万物的生养和增益,在帛书中称为“德”;秋冬时节,日渐一日的肃杀寒冷令万物衰落并凋零,这种自然对万物的减损和杀伐,被帛书称为“刑”。刑德在天道的层次上,指上天的生杀损益。对此,帛书也间或直接称其为“天刑”和“天德”。其次,天道展现出来的自然规律为人类社会的现实政治提供了依据和典范,在人事的层次上,刑德指君主遵循四时生杀这一自然法则所制定的人类社会的赏罚制度,刑为刑罚,德乃恩赏。这种天道之下用以教化民众的赏罚制度也是一种“先德后刑”之政,即君主治国以春夏施德、秋冬用刑为基本原则,“应青春以生长,顺素秋以杀罚”(《庄子·天运》成玄英疏)。自然界在刑和德这两种力量的作用下和谐安定、秩序井然,万物也在刑德年复一年的增益和减损间生生不息、绵延不绝。黄老帛书认为,君主若能仿效自然之力行使其统治权,取法并再现天道刑德的生杀损益,一则恤民行赏、一则决狱罚罪,就会五谷丰登、人丁兴旺、君臣和顺、国家富强,在烽火连天的兼并战争中决胜千里,重建崩坏的社会秩序。

与老子等原始道家对“无形”的专注不同,战国变法大潮中的黄老道家既推崇天道,也注重人事,致力于形名法度的建立,因此,其理论更具实操性。就四时刑德而言,以帛书《君正》《亡论》等篇结合《管子》中《立政》《幼官》《七臣七主》的相关记载,其春夏时节实施的惠政主要有:评定爵位、封赏官爵利禄、减省苛杂的政事、节制赋税的征收、疏浚河流、鼓励男女婚娶、不大兴土木、不挖掘山陵、不射杀鸟兽等。概言之,就是因循自然界主生养的时节,趁着春夏兴发的盎然生机布德行赏,扶助万民生产。秋冬时节则编制什伍、组织民众进行军事训练,审核评定罪过,行论罪、判刑、处死等事,也即因循秋冬的收敛肃杀行刑讲武,训诫臣民服从命令。此外,针对新建的国家,帛书还制定了一套比四时刑德为期更久的“七年之政”:“一年从其俗,二年用其德,叁年而民有得,四年而发号令,[五年而以刑正,六年而]民畏敬,七年而可以征。”(《经法·君正》)君主在“七年之政”的前叁年施德:顺从民俗、任用贤人、开放山泽、减免税收,以此增加民众收入、发展生产、增强国力、争取民心;后叁年用刑:展开严格的军事化管理,发号施令、刑罪罚恶,使民众敬畏并臣服。经过六年“先德后刑”的养育和训诫,民众就会从令如流、争相为国出力。

由此不难看出,黄老道家的刑德之治与儒法两家的或重德,或重刑不同,其间虽然本着“曲成”万物(《经法·六分》)的灵活和弹性,根据某些事物自身的特性在文德上有所倾斜,如特指农业生产的“叁时成功,一时刑杀”(《经法·论约》)等,但整体而言,它是一种刑德并重的学说。与此同时,帛书中兼行并重的刑和德也不是二元对立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养,《十六经·姓争》曰:“天德皇皇,非刑不行;穆穆天刑,非德必倾。刑德相养,逆顺若成。”

帛书的“刑德相养”显然是植根于老子的矛盾对立统一论,即矛盾对立的双方相互依存,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虽然“德始于春,长于夏。刑始于秋,流于冬”(《管子·四时》),但天道更深层次的运行规律其实是“赢阴布德……宿阳修刑”(《十六经·观》):当严冬的肃杀之气盈盛之时,德的力量已经悄然萌动并慢慢滋长;当德的力量渐次积累到春深似海,天地之间便广布长养的恩泽,使万物茁壮生长。这是由刑向德的转换。反之,炎夏积久的长养之气引发了刑的萌生,刑的力量也在潜移默化中逐步累积、壮大,直至最终代替春夏之德,形成秋冬的满目肃杀。帛书的天道刑德相反相成,在相互转化的过程中彼此依存和滋养,君主顺应天地之道、四时之理,以“先德后刑”之术治理国家,也要有规律地交替使用刑罚和恩赏两种统治手段,并善于观察形势的微妙变化,把握时机,在赏罚之间恰当、适时地进行政令转换,使国力在积累、转化、再积累、再转化的循环中不断增强并长盛不衰。

《十六经·果童》说:“两若有名,相与则成。”矛盾双方在两两相对中确立自身的存在而各有其名、有序运作,它们相互依养并相辅相成。黄老帛书通过对刑德辩证关系的深刻认识,反复强调刑诛与文教应该相互配合、兼行并用,不能一味地重德或重刑,一味偏重或发展某一个方面,将导致物极必反。值得注意的是,老子的“反者道之动”揭示了事物循环往复、相反相成的运动规律,但在列国争雄的异常残酷的生存环境中,帛书对其“弱者道之用”的思想,则时有扬弃。与老子的守柔守弱、淡泊不争不同,《十六经·观》以天道刑德论证君主的刑赏制度之后,在结语中说:“当天时,与之皆断;当断不断,反受其乱。”“断”的意思是“决断”,“当天时,与之皆断”显示出一种“当机立断”的果敢与积极,以更为进取的姿态,投入“王天下”的争夺当中。在《十六经·五正》篇,作者也说:“夫作争者凶,不争者亦无成功。”天道之下,人类“争”的主观能动性在于充分认识和利用自然规律,积极主动地推动事物向着有利的方向发展。

作为战国时期的显学,儒、道、法叁家在风起云涌的时代大潮中,都致力于以刑德之治救世补弊。儒家崇尚仁政德治,主张重德轻刑,期待君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论语·为政》)。在法家看来,儒家的“为政以德”并不可行,法家主张严刑峻法、以力服人的霸政,认为只有“先刑而后赏”“以刑止刑”,才是治理乱世的良方。与他们不同,道家则通过对自然规律的体察和认识,因顺人性的自然天成,与天道同步而行涵养国力民生,构建了一种宽缓且富有弹性的、天道主义的王道理论:“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作为儒法之外的另一种治国之道,以黄老为代表的道家刑德思想,也是中国古代思想文化和政治智慧的重要组成部分。

(责编:孙凯佳、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