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系伊春园2023入口直达大象项目“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所见乡里社会与国家治理研究”负责人、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近年出土的秦汉简牍中,长沙五一广场简包含的东汉基层社会资料比较丰富,计6800余枚,是东汉中期长沙郡临湘县的司法档案,生动呈现了这一时期乡里社会的主要面貌及百姓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乡里社会经济职能的强化
东汉中期,位于湘江岸边的临湘县是沟通南北商贸网络的重要枢纽。五一广场简366载“胡客从宏沽酒一杅,直卅”,“胡客”即客居临湘经商的“胡商”。除“胡商”之外,临湘县还有不少来自其他郡国的商人。例如,简692载:“江陵世,会稽纲,下坯(邳)徐、建、申,交阯孟、信、都,不处年中,各来客。”这些从江陵、会稽、下邳、交阯来到临湘的客居者,主要从事的也是商贸活动。临湘县南北商贸活动频繁与东汉完善的市场管理体制息息相关。从五一广场简看,临湘县设有专门的市场管理机构,从而强化了地方政府的经济职能,推动了临湘县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为适应和促进商业的发展,临湘县建立了不同等级的市场,如相关简文多次提及的“市”“西市”和“小市”等。“市”是临湘最主要的官方市场,经营范围包括米、牛肉、猪肉、各种鱼类、盐、豉、丝、绛、繻、毛笔、木材等,种类丰富。在湘江岸边,临湘县还设有“西市”,当是专为发达的水上及沿江贸易而设。此外,临湘县的乡里还散布着不少“小市”,即小型市场。简53记载百姓自述“愿求于小市卖枯鱼自给”,“求”说明前往“小市”从事交易需要向地方政府申请;“枯鱼”是晒干的鱼,主要来源于乡里百姓的日常捕捞;“自给”指通过生产劳动满足自身的生活需要。这些小型市场主要承接寻常百姓经营的小本生意,以自给自足。由此可见,在一定程度上,临湘县繁荣的商业建立在自然经济的基础上,同时也为自然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提供了必要保障。虽然乡里社会的小型市场可能是自发形成的,但也要纳入地方政府的统一管辖。这说明地方政府承担了一定经济管理职能,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为了加强市场管理,解决商品交易中可能出现的纠纷,临湘县设置了被称为“市官”的市场交易管理机构。“市官”下设“市有秩”“市佐”等官吏,以承担市场运行与管理职能。汉代的市场内一般设有“亭”,由亭长维持市内外的经营秩序,五一广场简也出现了“西市亭长”的记载。上述官吏的主要职责就是妥善处理乡里社会在市场交易与日常生活中出现的经济纠纷。比如,交阯人“孟”在临湘曾向另一外地人“伯”购买船只所用的篷,其后一直没有付清货款。“伯”于是向临湘县的基层官吏“亭长戴辅”申告求助,由其传唤当事人及其家属,以解决这一纠纷。
与此同时,地方政府还履行管理职能,维护乡里社会的经济秩序。简352是一件卷宗的签牌,从签牌上的文书概要可知,九江郡成德县向临湘县官府求助,请求从临湘县民“张英”和“张宗”处收回借款。从签牌“张英代张宗所贷”的记载来看,张英实际是替张宗借款。在接到成德县公文后,长沙郡责成临湘县展开调查。这类借贷活动肇因于繁荣的跨地区商贸活动。此案例一方面说明,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乡里百姓的经济交往范围不断扩大,经济联系日益密切,货币借贷关系日趋复杂;另一方面,上述内容见于临湘县的官方档案,也说明东汉地方政府是乡里百姓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途径和依靠力量,发挥了维护乡里社会经济秩序的职能。
乡里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
这一时期,临湘县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还得益于东汉政府顺应时代与社会变化,在继承原有制度的前提下,对乡里社会治理体系进行了调整与完善。这主要体现在户籍管理制度的延续与发展、劝农掾的设置、治安体系的完善等方面。
在户籍制度与人口管理上,东汉政府延续并发展了秦、西汉的相关措施。五一广场简显示,汉和帝至汉安帝时期,除原有的“里”之外,临湘县及周边地区还出现了“丘”这一由自然聚居形成的新型聚落。针对两者并存的新局面,东汉政府适时调整了治理措施。一方面,在乡里户籍管理上,坚持以“里”不以“丘”的登记原则。比如,临湘县吏在核实县民“雷旦”“张董”等人的户籍档案之后,在司法文书中将其记载为:“县民,乡吏。里、年、姓名如牒。”这一记载除了指出相关人员的县民或乡吏身份之外,对于其户籍,仍然登记为“里”。同样,户籍简2173载:“胡刚,长成里户人,公乘。”简文中的“长成”是里名,“户人”即户主,“公乘”为胡刚的爵位。简2173对户籍的记载表明,东汉中期仍然沿用了秦、西汉原有的户籍制度,以确保基层治理体系的稳定和乡里社会的长治久安。另一方面,在处理乡里具体事务上,采取以“丘”确定相关人员实际居住地的原则。再以“雷旦”“张董”为例,临湘县吏在表述二人的实际居住地时,采用了“以亭辖丘”的原则,“雷旦”居住在桑乡广亭部的“桥丘”,“张董”居住在同一亭部的“上丘”。实际上,五一广场简“偏(遍)抚告上下丘里”(简1260)、“奉得书,辄推□州丘里”(简205)等记载说明,东汉地方政府在施政过程中适时调整具体措施,把自然形成的新增的聚落“丘”,也及时纳入了政府的治理范围之中。
农业是中国古代的立国之本,鼓励农桑是历代的基本国策。对此,东汉政府设置了劝农掾以劝课农桑。根据《续汉书·百官志》记载,东汉设置了劝农掾一职,主要负责乡里社会的农政。简牍资料对此多有体现,如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中有“东部劝农邮亭掾”“左部劝农邮亭掾”等官吏,五一广场简出现了“东部劝农贼捕掾”“兼左部劝农贼捕掾”等职官。这些官吏负责分部巡视乡里,执行国家农业政策,督促乡里百姓践行农桑,地方农业生产因此得到保障和发展。
乡里社会的稳定是社会发展的基础,需要完善的治安体系作为保障。在以往治理经验的基础上,东汉中期临湘县自上而下形成了“县廷—部—亭部”的社会治安体系。在县廷层面,由县令统筹辖境内的治安,贼曹、辞曹、法曹、狱曹等部门负责协助。临湘县内设置多个被称为“部”的治安辖区,由县廷派驻的劝农贼捕掾、游徼等定期负责巡视。每个“部”又下辖数个“亭部”,设亭长、亭卒和伍长等负责维护乡里社会秩序。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地方政府在新开发的土地上置例游徼,并在交通要道等地置例亭长,如“柚州例游徼京”“楮溪例亭长黄详”等。例游徼与例亭长的设置,均是在继承秦、西汉原有乡里治安体系的基础上,为顺应新形势作出的制度性变革。由此可见,面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新局面,原有社会控制与治安体系的末梢继续向乡里社会内部渗透。
乡里社会保障措施的健全
社会保障体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五一广场简反映出汉和帝、安帝时期,东汉政府在赈济灾民、安置流动人口、保护老弱百姓等社会保障方面制定了比较有效的措施。
中国古代是农业社会,自然灾害发生后,需要政府及时赈济和救助灾民。《后汉书》记载汉和帝、安帝时期,朝廷数次下诏赈济灾民,采取减免田租户赋、贷以种粮、开放山林苑囿等形式鼓励恢复农业生产、维持百姓生计,并且积极扶助老弱病残幼等社会弱势群体。从五一广场简看,这些诏令确实广泛下达到了乡里社会。简399、简410—413是一件从基层上行至临湘县廷的汇报文书,文中收录了一份朝廷诏令,提到“方东作,布德行惠,其敕有司,动作顺之”。所谓“动作顺之”,就是要求各级官府在灾害发生后,及时实施惠民德政以恢复农业生产。该诏令还载有“勉崇宽和”一语,所谓“宽和”,就是善待和帮助受灾百姓。诏令通过临湘县廷下达到乡里社会,说明东汉中央政府制定的社会保障措施能够直达基层官吏和百姓。而收文的“东部劝农贼捕掾鄷”依据上级机关“书到言”的要求,向县廷报告“即日奉得诏书,尽力奉行”,显示中央诏令在基层社会的权威地位不容动摇,体现了郡县乡里制度下,国家与社会治理“要在中央”的特点。
流动人口的安置,是东汉完善社会保障措施的重要内容。东汉建立后,流动人口大量涌入长江以南地区,使长沙郡及周边地区的人口数量迅速增长。据记载,西汉长沙地区原有43470户、235825口,至东汉时期,长沙郡的户籍人口增加到255854户、1059372口。这一发展趋势与长沙郡相对优越的自然条件、经济条件有关,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安置等问题。流动人口的安置是基层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乡里社会乃至国家的稳定与发展。为此,两汉中央政府曾多次颁布诏令鼓励流动人口就地落户,并把招徕和安置流动人口作为考核地方官吏治绩的重点之一。所以,这些人口数据成为年终上计文书必须统计的事项之一,如青岛土山屯汉墓《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有“所收事它郡国民,户百廿一,口二百五十一,卒卌”等记载。就地落户原则避免了流动人口频繁和长途迁徙的负担,充分体现了其中所包含的社会保障性质。比如,简81、简369记载连道县奇乡人“逢定”曾经在临湘落户,返回原籍后,又希望“以诏书随人在所占”的原则,将户籍重新迁回连道县。“逢定”前后两次以流动人口的身份变换居住地,均得以成功落户,说明东汉中期的户籍管理措施更加灵活,更加侧重于社会保障,乡里社会也因之不断获得新鲜血液,变得更加稳定和充满活力。
此外,东汉政府还重视保护老弱百姓,维护社会公平。《后汉书·和帝纪》记载永元五年(公元93年)二月丁未诏规定,郡国官府要严格督促县令、长核实辖境内乡里百姓的资产状况,若有包庇豪强、苛责小农、影响农业生产等情形,郡国长官要首先受到处罚。五一广场简2145载临湘县民“长”年老穷困,同县人“伯”不肯归还积欠“长”的5800钱,临湘县廷获悉此事后,立刻敦促基层执法吏展开调查。在地方政府的干预下,“伯”将自己的一块田地作为替代物交付给“长”。这种重视保护老弱百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治理措施,正是汉和帝、安帝时期乡里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根本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