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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公司的战略性调整与分类改革

黄群慧2014年02月13日16:27来源:

原标题:论国有公司的战略性调整与分类改革

国有公司的“使命冲突”与“角色冲突”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五方面“改革不到位”问题,一方面原因是改革动力减弱。过去10年间,不同所有制的公司都在发展,国有公司也充分享受了上世纪末的改革红利和本世纪前几年的重化工业景气。④同20世纪90年代相比,这些年国有公司所面临的改革压力大大减轻了,无论是国有公司自身,还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改革的动力都不足。另一方面原因则更为根本和深层次:由于改革路径依赖而形成的国有公司“使命冲突”和国有公司领导人“角色冲突”,使得国有公司进一步改革缺乏可操作性的思路。

所谓国有公司“使命冲突”,是指国有公司个体会面临“盈利性公司使命”与“公共性政策使命”诉求的冲突。公司运行的基本逻辑是“使命决定战略定位、战略定位决定战略内容、战略内容决定组织结构、组织结构决定公司运行效率、公司运行效率决定公司使命的实现”。使命就是公司存在的理由,是公司的价值取向和事业定位。国有公司存在的理由是其要承担“国家使命”。从理论上分析,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也有国有公司,其使命一般是单一的,即弥补市场缺陷的公共使命。而我国国有公司的“国家使命”不仅包括弥补市场缺陷等公共性使命,还包括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证国家经济安全等盈利性使命。这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包括社会主义特性和市场经济特性两方面使命要求所决定的。应该说,一方面赋予我国国有公司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发挥国民经济中主导作用的经济利益使命,另一方面赋予其弥补市场缺陷的社会公共使命,这样对国有经济整体定位的“国家使命”,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也是与我国经济改革发展现实紧密结合的,整体是科学合理的。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国有经济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行业、自然垄断行业、重要公共产物和服务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公司。”但是,近些年的实践表明,对于具体的国有公司而言,如果每个国有公司都担当上述两方面“国家使命”,国有公司个体会面临“盈利性公司使命”与“公共性政策使命”诉求的冲突。一方面,国有公司要发挥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国民经济主导作用,作为公司要通过追求盈利性来保证自己的不断发展壮大,从而完成上述使命,这需要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此,国有公司就有动机寻求一切机会盈利,包括利用行政资源获取垄断地位、限制其他公司的进入,或者快速扩张、进入利润率高而非关国计民生的行业等。同时,国有公司还追求市场化的高水平薪酬待遇。另一方面,国有公司要弥补市场缺陷,定位为政策工具,要求牺牲盈利,服务公共目标。为此,国有公司要具有行政级别,这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国有公司股权多元化改革的障碍。这两方面定位要求,使得当前国有公司陷入赚钱和不赚钱两难的尴尬境地——不赚钱无法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壮大国有经济的目标,赚了钱又被指责损害市场公平和效率。

所谓国有公司领导人“角色冲突”,是指国有公司领导人同时承担“公司家”角色和“党政官员”角色而引发的问题和冲突。按照现行的国有公司领导人管理制度,无论是董事会成员、党组织班子、监事会主席,还是经理层,都笼统地被认为是国家的领导干部,基本上都纳入党政干部的范畴,按照行政级别进行管理,并保留国有公司领导人员与国家党政干部可以交流任职的通道。与此同时,为了调动国有公司领导人的积极性,按照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了针对国有公司领导人员的市场化薪酬激励制度,国有公司领导人可享受到市场化的工资水平。这实质上意味着国有公司领导人同时承担“公司家”角色和“党政官员”角色。国有公司领导人的这种双重角色,将导致两方面冲突,一方面是国有公司领导人在公司决策过程中的内心价值冲突,另一方面是这种制度设计引发的社会价值冲突。从第一方面看,作为“公司家”,他们必须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但作为“党政官员”,他们必须遵循行政官僚体系运行逻辑,这使得他们摇摆于两种价值体系之间,无法专心经营管理公司;从第二方面看,由于国有公司领导人既能够享受两种角色的利益(享受相应行政级别党政干部待遇的同时又可以拿到市场化的、所谓职业经理人的高薪酬待遇),还可以规避两种角色的风险(公司经营遇到困难时可以调任党政部门任职,在党政部门升职空间受到挤压时可以调任公司领导寻求高经济报酬——所谓“金色降落伞”),这种既“当官”又“挣钱”、或者可以“当官”也可以“挣钱”的双重角色,在社会上造成极大不公平,不仅引起一般公众非议,即使是党政干部,也会对国有公司领导人市场化高收入有很大抱怨。实际上,社会上存在的对国有公司领导人高收入的意见,更准确地说是对这种国有公司领导人“党政官员”和“公司家”双重角色的制度设计不满意。因此,这种管理制度缺陷产生的社会负效应十分突出。

由于上述“双重冲突”问题,国有公司经过30多年改革,无论是在大公司集团层次推进股权多元化从而进一步推进现代公司制度建设,还是推进垄断行业改革、实施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都很难落实到操作层次上。上述“双重冲突”问题表明,我国国有公司改革现在只停留在对国有经济功能定位的整体认识阶段,还没有细化到基于国有经济的功能定位对每家国有公司使命进行界定、进而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的具体操作阶段。

(责编:赵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