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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转型的根本特征是社会结构的日趋公共化。这不仅意味着公共生活领域与私人生活领域的分化日渐明显,而且更意味着社会公共生活领域正在不断扩展,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中具有宰制性影响力的主要场域。因此,建构公共社会的诚信制度体系就成为了我们构筑社会诚信之基的首要任务。建构社会的诚信制度体系虽然具有首要的基础地位,但我们必须始终谨记,任何制度的设计、操作、实施和改进都有赖于制度之中的人和制度背后的文化,作为显性的诚信规范,社会诚信制度的作用如何,效应怎样,都有赖于人与文化的内外资源配置。更重要的是,任何显性制度的约束效应都无法达到完美,其持久有效和软性约束效应最终都依赖于社会文化和人的精神作用。因此,在诚信制度之外,我们还必须同时建构健康有效的社会诚信伦理,培育社会个体的诚信品德,从而构筑起社会诚信的制度、伦理和品德之叁维支柱,从根本上建构我们社会的健康合理而持久有效的社会信任体系。
任何社会和国家的正常生存和发展,首先必须以健全的社会生活秩序为前提,无序或紊乱的社会秩序下的社会生活是不可想象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基础是健全完备的法制体系和正义有效的国家政治管治,法制与政治构成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合法性根基。从社会信任(信用)的角度来看,法制的合法权威和政治的正义有效是社会诚信的首要条件和刚性基础,也是社会诚信的公共显示。可以说,一个具有诚信美德的社会首先应该、且必须是一个具有正义良序的社会。如果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罗尔斯语),那么,健全的法制和正当的政治管治就是确保社会制度正义长久有效的首要政治前提;而如果说,一个诚信的社会首先必须是一个正义的社会,那么,社会正义之制度美德就是社会诚信之伦理美德的社会政治基础。
社会正义的制度之维是否持续有效,主要取决于叁个方面:首先,是社会制度体系的正义设计和正义安排,特别是作为制度根本的国家《宪法》和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基本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就此而言,我国以《宪法》为根本的一系列社会基本制度体系是值得信赖的,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政治正义。其次,是基于国家《宪法》所制定的基本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体系的正义安排和正义调整。在这一层面,我们必须承认还有许多亟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比如,我们的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的执政能力、效率和维护社会正义或校正社会不公的政治作为还有待提高和改善,此一不足或多或少减弱了社会政治正义的实践效应,尤其是某些政治权力和政府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给社会正义的有效实践制造了负面效应,产生了恶劣的公共示范后果,从而在消解社会正义之维的同时,也严重地降低了公共权力机构和管理部门的社会公信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们经过叁十年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探索之后,所做出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经济体制的创造性选择,然而,我们对市场经济缺少足够的理论认识和实践经验,对于如何将市场经济这一迄今最有效的经济发展方式有机地兼容于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还缺少足够充分的理论把握和实践经验,因而在边实验边改进的探索实践中,难免出现一些曲折和失误。但必须说明,一方面,这些曲折和失误是改革探索中的失误,而且我们已经能够通过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而实现自我调整和自我改进。另一方面,这些失误客观上也产生了某些消极的社会后果,诸如社会生产效率与社会公平正义之间的局部失衡;因单纯的GDP目标追求和发展速度追求导致过度的社会代价和生态环境代价;等等。这些消极效应客观上不仅妨碍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也削弱了社会信任和社会团结。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和实施正是为了逐渐解决和最终消除这些消极效应,因而是及时的、具有长远社会发展意义的战略思想。再次,健全深厚的社会文化道德资源是维系和促进社会正义环境的必要条件,因而也是培育社会诚信文化、健全社会诚信伦理规范的必要条件。
毋庸讳言,近年来,我们社会的诚信文化环境如同我们的生态环境一样,处在不断退化、甚至不断恶化的状态,社会诚信伦理规范的相对滞后或低效构成了这一危急状态的重要部分。这也是造成我们社会正义观念弱化和社会诚信伦理降低的隐性原因。有人尖锐地指出,为什么我们能够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较差的时候,还能够营造和保持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社会信任状态,而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大为改善的情形下,这一状态却反而呈现迅速下滑的局面?对这一问题不可作任何简单化的解答。它关涉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道德,乃至精神心理和社会信念体系诸多变化所带来的复杂效应。比如,因社会法制秩序建构的相对滞后所出现的法制漏洞;因商业浪潮冲击所带来的个人权益或自我利益的过度诉求;社会不诚行为所获超额利益与承受社会风险代价过轻之间的严重失衡,尤其是少数公司和经济行为主体的商业不诚交易行为获取超额利润的冒险投机屡屡得逞;等等。这些现象长期得不到消除和纠正,势必造成社会生活中“不诚得利”、“诚实吃亏”的社会错觉,从而客观上会不断加重社会诚信的危机。与之相关联,社会诚信环境的缺失又势必导致社会个体诚信德行的成长困难,使得“老实人吃亏”“精明人得势”成为常见的非伦理结局,最终严重伤害甚至瓦解人际诚信的信任根基,造成社会诚信日益脆弱的局面。
因此,除了建构健全有效的社会诚信制度约束体系之外,如何建构行业或职业的诚信伦理规范、培育公民个体的诚信美德,便成为当今中国社会重建社会诚信和社会信任的又一个重要的课题。早在2001年9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诚实守信便作为职业道德、家庭伦理和公民美德建设的基本道德规范。随后,以胡锦涛为核心的新一代党中央又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战略思想,将诚信友爱列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方面之一。然而,人们对作为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诚信守信规范仍然缺乏足够的认识,还存在一些模糊乃至错误的理解。譬如,一些公司和个人总是习惯于强调本我的权益和利益正当性,忽视或者不愿意承担相应的社会伦理责任和道德义务;甚或把责任承诺或社会伦理规范看作是一种外在的道义负担,或者是一种额外的行为约束,加上屡禁不止的“搭便车”、“商业投机”等行为常常能够在逃避惩罚或者付出较少代价的情况下获得超额的利润,客观上助长了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投机行为,降低甚至打击了公司和个人承担社会责任、坚守诚信的道德伦理动机和意愿。这一危及社会诚信伦理的恶性循环显然是必须制止和尽快消除的。
事实上,一种健康合理的社会诚信伦理理解应当是积极的、受整个社会鼓励和支持的。对于现代公司和经济活动组织来说,诚信如同公司文化和其他职业道德一样,首先是一种宝贵的无形资产或道德资本。因为,古今中外的经济史都证明了显而易见的商业(交易)铁律:信誉是一个公司或公司得以在市场上长久立于不败的根本所在。日本和德国公司的成功经验证明了这一点,例如,日本多家汽车工业集团把零部件供应商的商业信誉看作是公司长期合作的基本条件之一,甚至看作是首要条件。一个最新的反面典型是,双汇集团因“瘦肉精事件”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便造成十多亿的商业损失,更糟糕的是,双汇集团因此已经失去或可能继续失去的市场份额还会给自身造成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而要重新赢得市场信任并夺回失去的市场份额更需要付出高额的成本和代价。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证明一个极为重要的经济伦理原则:公司及其产物的市场信用同其市场交易的广度和额度成正比,因而也同其获取市场利益的限度成正比。得信于市,终将得利于市,一如政治取信于民,必有利于长治久安;反之,失信于市,终将得不偿失,一如失信于民,必失其政。没有任何个人和社会组织能够逾越这一铁律,因此,商业投机主义和政治机会主义最终都必定归于失败。
同样地,对于个人来说,失信于人际,必失其人格与尊严,最终甚至失去生活的立足之地,成为人类生活世界的放逐者和流浪者。儒家把“朋友有信”视为“五伦”之一,既是把诚信看作是家庭亲情伦理之外人际和社会交往的基本道德规范,也是一个人形成并确保其基本人格尊严的基础,这就是所谓“立人之本”的基本含义。在现代公共社会里,人格的真诚和人际交往的诚信不仅直接决定了一个人的人格尊严的高低,而且也从根本上决定了一个人在社会中可能的发展潜力和限度。言而无信或行而失信的人必不堪被用,最终使自己归于无能无用。社会交往和友谊是一个人获得成功、养成美德的人际资源,人若无信或失信,则不可能有朋友和友谊,也不可能有正常的社会交际,因此也就谈不上人生的事业成就。俗话“失信于人、断绝己路”说的正是这个道理。
来源:《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2期
(责编:张湘忆(实习)、张湘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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