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介绍】万俊人(1958- ),男,湖南岳阳人,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伦理学会会长,国家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伦理学》课题组首席专家兼召集人,主要从事伦理学、政治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哲学系,北京100083
【内容提要】 诚信是一种可预期的责任承诺和基于此责任承诺而建立起来的人际和社会的信任或信赖。人格主体的诚信美德和正当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确保责任承诺的合理可期和忠实践行的两大基础前提。面对现代社会转型中超常态的社会政治法治条件、社会结构公共化态势以及文化道德资源供应相对缺乏的复杂性现实,需要建构以制度、伦理和品德为三维支柱的诚信制度体系,方能为化解当下社会诚信危机找寻到合理的社会伦理基础。
【关 键 词】社会转型/社会伦理/诚信危机/社会信用体系
一
诚信是一种可预期的责任承诺,和基于此一责任承诺所建立起来的人际和社会的信任或信赖。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诚信被看作是立人根本,伦理大义,乃至社会秩序和社会和谐的基础。孔子有“民无信不立”之说;《大学》将“诚意”作为“八目”之一,有“至诚无息”之谓;《通书·诚上》甚至把诚信看作是“五常”(五伦)之本,有“诚,五常之本,百行之源”的断论。在西方文化传统和其他文化传统中,诚信与真诚、信任直接关联,甚至相互同质。言而无信,承诺而不践行,都被看作是缺乏责任、不堪交往和合作的道德伦理之恶和政治之恶。
要确保责任承诺的合理可期和忠实践行,至少包括两个基本方面或者说两个充要条件:其一,作为责任承诺主体的人或社会组织——从一般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群体、社会组织,到严格政治学意义上的政府及其各公共管理部门、各公共权力机构——都必须具有真诚和诚实的美德,这是确保责任承诺的可预期性的主体人格基础或德行保证;其二,在社会生活语境中,责任承诺的可靠预期不仅有人格主体的诚信美德作为内在主体条件,还必须建立严密、完备、正当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包括国家政治法制、社会信用体制、职业或行业信用体系等,这是确保责任承诺的可预期性的社会诚信制度基础和保障条件,在现代社会日趋公共化的情形下,这一条件尤其重要,事实上也日渐凸显。
诚信的人格基础或保证是内在的、无形的,但却是根本的、终极性的。这是因为,不仅任何社会的诚信制度——乃至所有社会制度体系——的设计、制定、操作和实施都依赖于主体人或社会组织的价值观念、实践意愿或意志乃至精神人格和信念理想等诸多主体性元素的“主体能动性”,而且所有社会诚信制度或法规最终能否真正落实、能否持久有效,也都必须通过人和社会组织的实际行动及其客观效应来给予证实。但这绝不减弱甚至替代社会诚信制度本身的重要性,恰恰相反,由于现代社会结构的公共化转型,社会生活世界的结构已然呈现自由、民主和平等的开放状态,并具有越来越高的中介化特征,人们社会交往和合作的广度、深度的不断增加,人际诚信和社会诚信的“有条件性”或“条件依赖性”都大大加深,个人的诚信实践能否坚持,能否获得普遍的认可、接受和回应,越来越取决于人们的公共行为实践和社会诚信制度的中介担保。尽管“出污泥而不染”的情形依然不难见到,但整个社会的诚信期待却难以长久地寄托于这种例外情形,必须建立普遍有效的社会诚信预期和制度保障,非如此不足以确保责任承诺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长久有效和合理可期。
毋庸讳言,我们的社会正在经受着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和信任考验:“瘦肉精”、“添加剂”、“染色馒头”、“有毒蔬菜”等,对我们日常生活构成了直接而严峻的实际威胁;“跨国跨地区网络诈骗”、“价格欺诈”、“数字隐瞒”、“政府失信”,还有不胜枚举的“制假”“造假”“瞒报”“谎报”事件,甚至是国际政治活动中不时出现的“捏造事实”、巧取豪夺和以强凌弱等现象,都让我们对自己创造并生活于其中的这个生活世界迷惑不已,无所适从,甚或深感恐惧。面对这样的状况,我们究竟还能信任谁?还能相信什么?我们的社会为什么会这样?面对所有类似的诘问,我们该作何解释?能否解释?社会当下的诚信危机能否化解?又如何化解?
所有这一切都聚焦于一点: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的诚信问题已然成为一个紧迫而攸关社会能否健康发展的现实问题!亘古以来就被视为立人之本和社会之基的“显见真理”,竟然在我们这个社会和我们这些人的生活中成为了“显见”且严峻的问题,而且,它不仅是道德伦理的,还是社会政治的,因为它不仅直接关乎我们的道德伦理,还深刻地关乎我们社会的政治和秩序。我们比任何时候都需要一种严肃的自我反省,更需要一种严肃的社会反思,非如此不足以解释——更不用说解决——我们正面临的这一空前严重的诚信危机!
(责编:张湘忆(实习)、张湘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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