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于转变政府职能的目标定位
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出发点,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几等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落脚点。在现代化建设实践中,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定位随着改革的发展而不断深化。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在于“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进而“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9]嗣后,党和政府领导人对于政府职能转变目标进行了丰富的表述和阐述,包括“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效能政府”、“责任政府”、“透明政府”、“廉洁政府”、“创新政府”、“现代政府”等等。这些表述本质上都是对于十八大确定的政府职能转变目标所作的不同层面维度和价值取向的强调和阐述。
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所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10]因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目标,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必然是政府治理的现代化。而政府治理的现代化,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形成政府、公司、社会组织和公民多主体共同治理,形成“一元主导、多方参与、协同治理、交互作用”的基本格局和体系结构,并且提升相关主体的治理能力。
政府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实际上把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设置在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基座上,由此使得政府职能转变不仅仅单方面涉及政府自身体系结构、流程方式和体制机制,而且涉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协同共治的多主体及其相互关系。为此,“使得国家和政府权力的循法有效行使与公民权利的依法实现和保障有机结合,使得政府治理与民主行政有机结合。而由此双重逻辑出发,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正是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在新时期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方面的具体目标体现。”[11]而依循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合作共治的主线,在相关诸主体之间科学合理分解配置和依法赋予政府职能,使得政府的职能在政府、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恰当分解、合理归位,由此造就有限、有为、有责、有能和有效的现代政府,塑造有责、有能和有为的有序参与共治诸主体,构建政府与其他主体的结构性良好共治关系及其实施机制,则形成了国家治理和政府治理现代化意义上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和任务。
叁、对于转变政府职能的本质抓手
在长期的改革实践和理论省思中,对于转变政府职能的抓手和切入点,形成了诸多观点和主张,诸如:基于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容,主张从政府职能的事项和事务着手,从范围、属性和层级等方面深入改革、合理调整和确定政府行政管理事项和事务,由此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基于政府职能以政府机构为载体而设置,两者之间具有双向互动联系,“转变职能是机构改革的主要依据,机构改革则是落实健全转变职能成果的主要载体”,[12]为此,政府职能转变的切入点,是政府机构、编制、职位和部门的改革和调整;基于政府流程对于政府职能转变意义,认为“政府职能转变是行政流程优化的启动原点与所欲达致的目的所在,行政流程优化的实效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应然与实然之间关系的具体表征,行政流程优化昭示着政府职能转变的根本方向与潜力挖掘的可能程度”[13],由此主张从优化政府流程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无疑,这些主张从不同角度和层面体现着行政学者和管理者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切入点和实际抓手的认真探索和思考。
在现实性上,政府职能体现为其有机构成的若干要素,比如政府的法定事项和事务;作为政府职能载体的政府组织机构和职位设置;保障政府职能得以实现的政府体制机制和流程。无疑,政府职能的转变与这些要素密切关联,推进、深化和加快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可以从调整和优化政府管理的事项范围、层面和内容切入,可以从优化组合政府机构、编制、职位和部门着手,也可以从优化设置构建政府的运行流程入手。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实践表明,以政府职能的这些现实具体要素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切入点,在规范引领、机构调整和优化机制方面可以取得特定成就和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