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应该看到,对于政府职能转变的抓手和切入点的具象性和现实性并不等于其抽象性和本质性。实际上,转变政府职能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上仍然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因此,虽然根据实践拓展和认识深化取得相当成效,但是,由于“经济体制改革仍然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仍然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14]因此,全面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合理确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解决政府行为的越位、缺位和错位问题,仍然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和基本命题。
进入新时期以来,政府职能转变的切入点和抓手从政府职能的具体现实要素逐步转向政府职能的职权本质,“把职能转变作为核心,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突破口和抓手,这是我们思路的进一步创新。”[15]十八届叁中全会确定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进一步从政府治理现代化和政府权责结构性转变意义上,形成了政府职能转变的新的改革逻辑,即从政府职权切入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以政府职权职责的改革推进政府职事的合理调整,以政府职事的合理调整促成政府职能的转变到位。据此,政府职能转变负有叁重使命:第一,实施政府的自我革命,减少和简化政府权力,以放权实现简政,以减权促进增效,以简权促成繁荣。第二,改革和调整行政管理体系内在权力结构和权力关系,以优权催化优能,以督权推进履职,以限权达成归位。其集中体现为“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严格绩效管理,突出责任落实,确保权责一致。”[16]同时,在政府层级之间合理划分和配置权力,“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17]第叁,政府治理现代化取向要求政府与公司、政府与社会的结构性共治,这一取向在政府职能转变的实施抓手层面上,特定地体现为把政府原有的特定职权转化或者说还原为公民有序参与治理的权利,并且实现政府治理权力与公民参与权利两者的有机有效结合,由此,政府职能转变在国家治理和政府治理现代化层面上获得权力与权利结构性构建和结合的协同共治意义。
新时期以来,尤其是十八届叁中全会以来,转变政府职能的改革实践及其巨大成就,无疑大大深化了有关转变政府职能本质性切入点和抓手的理论认知。首先,政府职能是由政府职权(实际上是职权职责的统一)与政府职事结合构成的,在这其中,职权是政府职能的本质根基,职事是政府职能的现实表现,政府职能则是政府职权践行政府职事的函数。其次,在政府职权初始设置和改革目标理性设定的规范意义上,政府职事具有基础依据性意义。为此,政府职权及其载体的初始设置和改革目标的规范确定,理当奉行因职事设置职权,依职事配置职权的原则。再次,在政府职能运行和改革的过程和工具理性意义上,政府职权则具有本质性和有效性意义,很显然,政府运行的是政府职权,职事是政府职权的运行任务,而政府职能则是政府职权承担和实现职事的函数。同理,政府职能转变和改革,本质上是政府职权的调整和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在于对行政权力格局的深层次的调整与制度设计,这是一个具有全局性、超前性、引领性、深刻性的制度创新问题。”[18]政府职能转变的有效性和现实性逻辑在于,政府职事依随职权变化而变化,而政府职能的转变则是政府职权与职事变化互动的函数。“制定明晰的权力清单和相应的权力运行规则,在此基础上,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19]
由此可见,新时期以来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实践蕴含的理论内涵在于,改革“涉及利益关系和权力格局调整”[20],而转变政府职能的抓手在于政治职权结构的调整,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贯彻职事随职权转变、职事依职权配置的原则,把优化调整国家治权和政府职权职责结构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切入点和核心抓手,进而从政府职能构成和运行的本质和根基层面上,以国家治权体系和政府权力结构的转变,推进政府职事的调整,进而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构成了推进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现实途径。
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基于我国政府管理和决策体制的特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权配置和转变,对于政府职能转变具有引领功能和重大影响,因此,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依法监督主要领导干部的履职行为,应该是抓手中的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