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偏好”的抉择:价值虚无主义的伦理表征及其危害
主体理性立法的失效在伦理构建的维度中表现为规范形式对于德性实质的僭越,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可视为是形式合理性对伦理世界的渗透和扩张。伦理仅仅成为外在的规则,失去了内在的德性作为支撑,“规则无人”成为价值虚无主义在伦理层面的重要表征,也是价值主体化的必然逻辑。现代社会已不存在一个对所有人都有效的至善或至上美德,也不存在一个完备而客观的价值序列,诸多价值的重要性都是由其所处之特定环境所决定的,换言之,价值已经成为主体根据特定环境设定的解释系统和评价体系,一定的评价体系对应着相应被设定的价值序列,即便最高价值也必定先存在于这个设定体系之中,才能获得自身的“价位”。由此,价值成为主体意志之偏好的抉择,最高价值也只是在主体意志设定的价值体系之中的最高价值,如此一来,社会价值秩序必须通过一种可以沟通不同价值序列的方式来维系其有序性,这就必然导致形式对于实质的僭越。
首先,传统目的论价值基础的瓦解使价值自身成为主体设定、解释、估价的结果,这必将导致价值的形式化与任意化,从而致使主体伦理立法的失效。诚如汉斯·约纳斯所言:“目的论从自然原因的体系中排除出去了,而自然本身是无目的的,它不再为可能的人类目的提供支持。一个没有存在物之内在等级体系的宇宙,正如哥白尼的宇宙那样,使得价值失去了本体论的支持,自我对于意义与价值的追求不得不完全地依靠自己。意义不再是发现的,而是被‘赋予’的了。价值不再被视为客观实在,而是被设想为评价产物。作为意志的功能,目的完全是我自己的创造物。意志取代了洞察,行为的暂时性驱逐了‘自在之善’的永恒性。”⑤这就意味着,传统目的论所支撑之客观统一的、非个体的价值坐标已轰然倒塌,先前个体以神圣之目的规约自身,规则内在于德性践行的伦理构建不复存在,现代伦理由此实现了价值的主体化,从而将伦理行为奠基在主体意志的理性自律的基础之上。这种主体实践理性之立法,即以个体良知与主体意志为支点的质性伦理构建,与其说是成功的,毋宁说是试验性的,只是对量化伦理的偶然性进行的一种颠覆性尝试。它是价值主体化以后,以主体目的论取代传统目的论的“替代品”,试图以“你应该”的强制性“绝对命令”建立对理性个体普遍必然的伦理有效性。但价值的主体化使“善”的客观价值被归结为主体的“向善”能力,价值自身被转化为主体的欲求,德性从此失去了特定而自在的价值品质,它的存在取决于人们的力量和行为所获得的品质与产生的效果。于是,抽象的道德自律主体与单纯理性限度的宗教相互支撑所产生的道德律令因缺乏客观而稳定的价值质料,实际上只剩下碎片化、纯形式化的规范原则,便难免在具体的伦理处境中遭受“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的两难抉择,最终只能服从个体的主观偏好。现代伦理如此脆弱的主体化价值根基必将导致它自身所批判的价值评定与道德人格内在结构的经验量化,从而陷入更多数量的人们之功利秩序的价值关怀,而不再是离神性至善更近的价值充盈。价值主体化所引发的现代质性伦理构建的失效,加深了功利主义量化伦理在现代社会的大行其道。不同视角、不同立场的主体价值之间如果存在着相互关联性和可沟通性,那一定是数量的价值关联和刻度计量,财富、目的、人格、理想等都能在形式合理性之数量度量的基础上得以权衡和达成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