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形式规则对于实质德性的僭越也表现为以量化的方式“度量”价值的功利主义伦理对超验价值的颠覆与对少数人正当权利的漠视。价值主体化以后,现代伦理学无论以何种方式意图重建具有普遍性的质性伦理,都以其无可避免的主观任意性而宣告失效,主体理性立法的最终结果似乎只能是以形式合理性为基础之功利主义伦理的大行其道,从而更加表征了这种立法的失败。功利主义伦理的失败并不意味着其完全失去了社会生活的规约力,而是由于它仅存在量化的维度,缺乏质性的支撑,因而具有自身根本无法克服的内在悖论。功利主义是市场原则向伦理世界渗透和侵入的必然产物,由于理性化对神性的祛魅,功利主义伦理理所当然地将自然人性设定为“趋乐避苦”,能增进快乐的就是善,否则就是恶,苦乐的功利原则由此成为至上的道德准则。这样,道德本身就失去了其目的性价值,沦为获得快乐的工具性存在,行为的价值便不再是德性的良善动机,而是行为的苦乐效果,也就是说,最大限度的、最高效率的获取快乐是唯一值得追求的目的,其它一切都是手段。显然,这种伦理构建是以量化标准和效率原则作为其内在基础,最终指向“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终极目标。由于功利主义将快乐视为可以量化的存在,而在市场社会凡是可以量化的就必定可以通过货币去获取,因此,无论功利主义伦理以何种精巧的方式加以解释,始终无法取消包括人的自由、人格和尊严在内的一切超验价值都可以用金钱去衡量与购买的结论,从而在事实上造成了对超验价值的颠覆。与此同时,以量化的方式来度量“正义”同样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即对少数人的正当权利乃至生命的漠视,因为以效用最大化的方式来考量有关政策正当与否,必然会得出只要以大多数人的幸福为依据,任何事情都将是好事的结论,如果大多数人认为牺牲某个人的生命可以增进他们的福利,也将是合理的,这必然引发大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奴役,而且是建立在“正当合法性”基础之上的奴役。
再次,形式规则对于实质德性的僭越还表现为公共生活奠基于形式合理性的“价值中立”。将道德信念归之于私人领域的自我选择,为公共生活中的道德冷漠与放弃道德责任的行为打开方便之门,这成为现代伦理设计的硬伤。现代社会由于诸多领域的相互分离,使私人领域与公共生活出现了相应的边界,公共生活的有序性直接来自于以形式合理性为基础的公共权力、官僚体系以及各种制度规则的规约,从而通过人们之间利益的调节来维系公共生活秩序的有条不紊,如此一来,为维护制度规则“价值无涉”的公正性与高效性,便将生命的目的与人生的意义等终极价值作为私人性的价值情感排除在公共生活之外,将它们交付于私人领域个体的自我抉择。与此同时,价值主体化本身也意味着其正当性基础直接来自于个体的理性良知,选择何种价值信念与生命目的成为完全由个人自我负责的事情,不存在任何权威对于个体道德与人生意义垄断与解读的合法性,亦不存在任何力量干涉个体价值抉择与决断的合法性,个体自身就是道德抉择与价值信念唯一的合法性权威。无可否认,这种公共生活与私人领域边界的划分的确有利于个人自由的保障和维护,然而公共权力与官僚体系自身由于秉承“价值中立”与“价值无涉”的效率原则,因而缺乏内在的道德评价机制与道德责任共负原则,呈现为道德价值的“真空”状态。也就是说,一旦以形式合理性为基础的官僚体系自身出现了共同的非道德性之恶,便会同时失去应有的规约和控制,从而通过理性化、价值中立的操作程序,共同从事“高效率”的恶行,而从属于形式合理化系统的非道德个体还会以“价值无涉”为由,实现自我的道德催眠与自身的恶行纵容。正如舍勒所言:“在近代个人主义及其紧密地依附于它的专制国家、民族主义和自由竞争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排开基督教精神的近代伦理以及与伦理相应的哲学伦理学,在感觉、欲求以至理论上,都已丢失了责任共负这一崇高原则,而且是在其理性根子上逐渐丢失了这一原则;我认为,这是近代伦理道德的一个根本缺陷。”⑥正是由于这个根本缺陷,现代性大屠杀、自然环境污染等公共性非道德事件才会如此“合乎逻辑”地发生和上演。